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環保法律超過了20部,環保標準300多項,此外,還有大量的環保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我國的環保立法可謂多多。
但是,如此之多的環保法律法規卻鮮有約束政府行政行為的。今日公開的《“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指出,對于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法律監督和制約制度不夠完善。
除了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環保部表示,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亦不健全;對環保違法刑事制裁乏力。
政府環保責任成一紙空文
環保部副部長潘岳認為,現行環保法在規范政府環境行為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缺乏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環境法律體系中缺乏調整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
“政府在環保方面不作為、干預執法及決策失誤是造成環境頑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從震驚全國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不作為導致的甘肅血鉛超標和湖南岳陽砷超標等環境事件,使我們看到環境違法事件背后,大都與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潘岳說,一些地方政府在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錯誤政績觀指導下,大搞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環境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擋箭牌。許多地方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看似責任在企業,實際根源在政府。
潘岳認為,造成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環保責任成為一紙空文。他說,眼下,國內現行各單項環境資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主要調整對象,而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規定非常有限。
“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嚴重阻礙。”潘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