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全市廢脫硫劑一律按危險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是產生廢脫硫劑的單位應按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廢脫硫劑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不能自行處置的,應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理,并在廢脫硫劑轉移過程中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三是要求處理處置廢脫硫劑的單位應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具備與處理處置廢脫硫劑相適應的處理工藝、生產設備和環保設施,并確保在回收利用、處置過程中不造成對環境二次污染。
四是各區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各廢脫硫劑產生單位以及廢脫硫劑回收利用、處置單位的監管,規范廢脫硫劑貯存、處理、處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