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中石油遭遇“環保門”也為國內上市企業的環保意識敲響了警鐘。
在紫金礦業的“7·3”事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就遭受公眾的質疑。污染事件在3日發現,但直到9天后紫金礦業才正式面向社會通報。據紫金礦業19日晚發布公告稱,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一案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而“環保門”事件的背后,考驗的是我國的“綠色證券”制度。經過一年試驗,國家環境保護部在2008年2月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被稱為“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將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遏制“雙高”行業過度擴張,防范資本風險,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在當年公布的第一批未通過核查的企業名單中,紫金礦業名列其中。
但時至兩年,今年5月,環保部公布上市環保核查后督查結果,紫金礦業再次黑榜有名,理由便是“未按承諾完成限期整改”。但此時,紫金礦業早已上市。“限期整改”帶來的時間差,讓“上市環保核查”制度中最有力武器失效。
“‘綠色證券’的設想很好,但目前由于機制上的欠缺、法律規范的空白以及部委之間的配合不力,都使得實施效果不甚理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環境管理研究者直言。一上市公司高層曾向記者透露,實際上很多環保問題只對未上市公司有影響,已經上市的公司則無所謂,頂多發過公告而已。“這其中形成了一個漏洞,環保問題是無法避免的,但很多企業在通過環保部核查并承諾整改之后,往往沒有完成整改,而這個企業一旦上市,其后公司對環保的重視就會下降。”
除此之外,我國對于污染事故的處理方面,相比國外對違規企業的處罰措施,在經濟處罰力度上不夠,不能夠警示各類行業對于環保的重視。對于“綠色證券”存在的軟肋。有專家提出建議,針對上市公司的剛性約束條款,相關管理部門應增加其環保違規成本。首先,可以進一步嚴格上市公司再融資的環保核查制度,對于多次違規的上市公司可以令其永久失去再融資資格;其次,將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股份減持等事項與履行環保責任掛鉤,環保不達標的上市公司,不予通過股權激勵方案,或在一定時期內凍結高管減持,待環保整改通過后再予放行;最后,建立重大惡性事故退市制度。在現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下,企業上市后,即使嚴重違背環保承諾,無非是整改了事,沒有退市風險。今后,對于發生惡性污染事故的上市公司,可以勒令退市。見習記者 石俊